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團體,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時,發現其列報派駐海外地區子公司員工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支出一千餘萬元,按母公司與子公司係損益各自獨立之個體且該公司未向其海外子公司收取任何勞務報酬。對於投資海外子公司,母公司所承擔之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其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相關費用非母公司負擔,應由海外子公司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企業個體慣例,又母公司並未將提供海外子公司勞務之相對收入併同申報,也違反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該局遂將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費用一千餘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帳務應獨立,分別計算損益,海外子公司營業所須費用非母公司應負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勿列為費用減除,以免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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