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個人結購鉅額外匯選查案件,查獲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銷售額高達24,944萬元,全案共計補稅及處罰3,352萬元。
該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得免徵營業稅;惟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納稅義務人利用商品免徵營業稅性質漏開統一發票,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處罰,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OO兄妹等人為某公司負責人或其親友,因該公司經營有成,長期營收龐大,渠等欲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利用周遭親友所開立的銀行帳戶匯款支付進口貨款,及其銷售產品為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買受人易因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項目商品性質,而輕忽索取發票特性,漏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並短漏報其銷售額以規避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減損政府稅收。
本案經查核人員依據通報資料詳細分析OO兄妹等人之財產、所得、年齡、資力等資料辦理選案查核,發現OO兄妹與某公司之負責人有親屬關係,且國外受款人多為營業人,經調閱該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申報進口金額與結購外匯金額顯不相當,加以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後,查得該公司將逃漏國內銷售收入所收取之金額匯入結匯人之帳戶,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銷售額高達24,944萬餘元,光是罰鍰就1,247萬元。
- Nov 15 Mon 2010 20:43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以掩飾進貨情形,涉嫌逃漏國內銷售額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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