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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發揮人道精神,該部前於99年9月24日核釋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海外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引發國內機關團體於海外從事國際人道救(捐)助一律應按救(捐)助金額20%扣繳所得稅之疑義,特於今日進一步釐清說明。
  財政部說明,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之捐贈,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衡酌國內機關團體對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 (例如:南亞海嘯、四川地震),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係為扶助受贈人重建生活秩序所為,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且對受贈人而言,受贈之款項係支應其重建生活秩序所需,尚不發生所得,爰於99年9月24日核釋海外受贈人取得國內機關團體從事上開救(捐)助款項,免納所得稅。
  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國內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捐贈扣除,或依同法第36條規定列報捐贈費用或損失;又國內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係考量該等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支出,具有輔助或代替政府支出之功能,爰提供租稅補貼,以鼓勵國內各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惟因資源有限,為使國內有限資源能有效運用在國內,應以獎勵該等機關團體從事國內公益慈善活動為原則。再者,現行國內機關團體對國內捐贈時,受贈人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尚非一律免稅,如國內機關團體對海外捐贈,一律給予海外受贈人免稅,將對國內受贈人不公平,恐造成國內機關團體將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移用於海外而排擠國內公益慈善事業之可用資源,爰發布前述釋令,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為避免各界產生國內機關團體於海外從事捐助活動,除符合前開財政部99年9月24日令規定之國際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外, 一律應按救(捐)助金額20%扣繳所得稅之疑慮,財政部將於近日進一步核釋機關團體基於創設目的,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濟貧、教育、醫療或應付急難等國際人道救(捐)助活動,符合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使受贈人維持一定教育及醫療品質、重建生活秩序等之生活扶助者,亦不發生海外受贈人所得課稅問題。各機關團體在適用上如有疑慮,可先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是否為人道救援範疇;稽徵機關於認定上如有疑慮,亦將函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不會逕予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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