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租期為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5日給付月租30,000元,A公司1至7月每次給付租金按10﹪扣繳率扣繳租賃所得稅3,000元,並依規定於次月10日內向公庫繳清,嗣因A公司於同年8月19日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勢必無法於100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租賃扣繳憑單,致出租人B君屆時無法取具扣繳憑單,依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規定,可由B君代A公司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已扣繳之稅款計21,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x已繳扣繳稅款月份7=21,000元)亦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呼籲,承租人給付租金並扣繳稅款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且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免以逾期申報處理。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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