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給付報酬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即向國庫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該所說明,一般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申報,常常誤認為都是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繳清,等到隔年1月底前,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每一所得人的所得、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即可,而未注意到所得稅法第92條對於扣繳憑單申報,係分別就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有不同的規定。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