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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財政部同意,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分攤比率分別開立統一發票,或經稅捐機關核備同意後,由一家主辦企業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但一經選擇後即不得再變更。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間的合資營業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者,究竟要以全體出資經營的營業人分別按分攤比例,或以主辦營業人做為開立發票主體,可由營業人自由選擇,但合資企業一經選定發票開立方式後,無正當理由將不得變更。

財政部指出,所稱「分攤比例」是指合資營業人的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比例也應一致。

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兩家以上的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取得及開立進銷項憑證,有以下兩種方式擇一辦理,第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以上比例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第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以下方式辦理:

1.對共同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的憑證。

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須在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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