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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外資來台不做任何投資時,匯兌所得依法要課徵所得稅,不過台北市國稅局昨天坦承,過去幾乎未看到外資申報匯兌損益。為防堵一些炒匯熱錢隨意進出台灣,未來將朝向外資在台的代理人著手,掌握流程,改善課稅技術來進行課徵。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於90年發布的等900456305號解釋令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申請匯出新台幣本金時,沒有課徵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官員表示,但如果「沒有」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解釋令沒有規定可以免稅,其反面的就是要「課稅」。

 該解釋令並規定,外國投資機構做遠期外匯到期後,申請「展期」,展期中所賺取的匯差,屬於「其他所得」。計算方式是以賣出價格減去買入成本,依扣繳率20%課徵。

 又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結匯時要提出「完稅證明」,才能把錢匯出去。但台北市國稅局數個主管科室共同坦承表示,現行幾乎沒有看到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報過所得稅,只有本國的居住者會申報匯差損益的所得。

 匯銀人士表示,銀行只有利息所得的扣繳義務,而匯差屬於「其他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銀行沒有扣繳義務,要由所得人自動申報,國稅局核定後開出「完稅證明」,如果所得人沒有申報就把錢匯出去,銀行不得而知;且有些外資從某家銀行匯入,後來從另一家銀行匯出,銀行之間不通報,根本無從得知錢有沒有出去;因此,外資有沒有繳匯兌所得,要由國稅局查稅。

 至於熱錢方面,匯銀主管表示,到底有哪些匯兌所得要課稅,現行主管機關定義很模糊,央行和金管會准許外資進來台灣,可以有3成週轉金不必投資,例如匯進100億元,其3成為30億元,這30億元週轉金要不要課稅?又所謂要投入7成的投資,是一下子要投入7成?或累積投資7成?如果在房地產過一次水,到底算不算投資?這些都需要主管機關白紙黑字明白寫清楚,否則都只是用口頭說說,銀行無所適從。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因為銀行不是扣繳義務人,不能要求銀行通報國稅局,而是要由當事人主動申報。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未來國稅局會注意改善課稅技術,朝向外資在台的代理人著手,以掌握流程進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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