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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如未於期限辦理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接到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營利事業逾第79條第1項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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