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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了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給予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資源回收、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支出抵減所得稅的優惠。但是公司購置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隨意處置。
該局說明,公司依各類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但若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報廢者,則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即不用補繳稅款;另若因情形特殊,來不及在該期間內辦理者,可以在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但展延的期限最長不可以超過15日,而且以一次為限。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申報出售資產損失金額中,內含前一年度及當年度申報自動化設備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成本2億1仟5百餘萬元,該局遂補徵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購買機器設備或技術支出享受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時,別忽略了各類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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