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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適用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 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所指出,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加計利息之計算,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該所呼籲,如符合上述條件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營利事業,須於原訂限繳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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