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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集團企業藉由母子公司等關係人借款方式,大量製造借款利息支出弱化資本並規避稅負,行政院會周四(19日)將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反避稅條款,但金融業排除適用,最快明(99)年實施。

所謂「反避稅條款」就是「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亦即企業超額負債利息將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未來凡訂定資本適足率規定的金融機構,都可排除適用。

財政部將在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三讀後,明確訂定合理的負債上限。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是否採取國際通行負債及資本「三比一」的限制,需再與相關機關、業者會商。

「反避稅措施」對偏好利用債務資金做為併購財源的跨國集團,或利用關係企業間的相互舉債行為,進行盈餘輸送規避稅負的行為,具有嚇阻效果。

官員指出,國際間訂定「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多數是以負債與資本三比一做為「合理債限」的原則,舉例來說,甲公司的資本額為1億元,其債務上限最多只有3億元,超過3億元以上的借債利息支出,就會被剔除,不可以列為費用扣減所得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梁啟源上周四邀集財政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審查完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最快送周四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如果本周作業來不及,則送下周四行政院會通過。有關金融業應否適用「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財政部認為大陸、美、日、韓均有此機制,企業融資舉債經營若超過適當比例,企業易利用舉債作為避稅管道,國外金融業也一律適用主張納入。

金管會卻認為,金控業者旗下所屬證券、保險、銀行等所屬關係企業眾多,會向金控公司融資,且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的資本有嚴格規範,希望能夠豁免此一規定。

最後決定未來凡訂定資本適足率規定的金融機構,都可排除適用,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商、金控公司與信合社等。官員說,現行所得稅法並無預防資本弱化的反避稅條款,關係企業經常藉由不合理的借貸行為,增加債務利息支出,藉由利息費用大增的形式,規避獲利應納的所得稅。

官員說,若順利修法,最快明年開始,企業借債經營,不管借款對象是關係企業或非關係企業,均需受一定比例舉債限制,超過負債利息均認列。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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