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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已附結匯單供核,是否須仍應再附明細表?
南區國稅局:為方便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之計算,仍須檢附明細表以資核對。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98條規定,
說明如下:
一、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二、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的方式處理。
三、有關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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