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計應付費用,應以確實已發生且歸屬當年度負擔而尚未支付之費用為限,對未來交易事項之允諾、義務或負擔尚未確定者,不得以估計負債列帳。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所稱權責發生制,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倘營利事業應付損害賠償,尚未確定發生,應俟實際確定應付時,方可入帳。
該局查核轄內經營汽車貨運業之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列報其他損失1,000萬餘元,係A公司員工當年度於運送貨物途中,駕車不慎撞傷甲君致其半身癱瘓,A公司爰按甲君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估列應付賠償費,惟該民事訴訟於97年間尚未經終局判決確定,故該項損失及金額尚未確定,經該局依規定調整剔除該筆損失並核定補徵稅額2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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