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間之合資營業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究以全體出資經營之營業人分別按分攤比例或以主辦營業人為開立統一發票主體,允宜由營業人自由選擇,並就具體事實認定相關內容,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財政部於99年2月23日以台財稅第09800573920號令核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一、 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而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該局呼籲,上述解釋令所稱之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營業人應慎重擇一辦理,以免漏開統一發票遭補稅受罰。 
新聞聯絡人:審三科高靜惠 分機: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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