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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兒子已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唸大學,有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可不可以列報當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0年7月20日臺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函解釋,若納稅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之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學校繼續就讀者,納稅人自辦理99度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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