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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依據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進口及銷售菸品時,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修法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已沒有差別,即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若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定價為開立發票的總計金額,不可以扣除健康捐金額,且已毋須在發票上另外標示健康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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