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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汽、機車供營利事業業務使用,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支付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以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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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汽、機車供營利事業業務使用,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支付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以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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