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欠繳關稅及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欠稅人遭限制出境的門檻已上調一倍,個人合計超過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逾200萬元,才會被限制出境,且最長的禁足年限不得逾五年。

行政院已經發布修正後的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比照所得稅等內地稅捐,關稅及由海關代徵的進口貨物三項稅捐,其限制出境的標準也都向上調高一倍。

欠稅人確定欠繳的關稅等稅款及罰鍰合計:個人超過100萬元、營利事業逾200萬元;

欠繳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的未確定欠稅金額:個人達150萬元、營利事業逾300萬元,即會被限制出境。

行政院是在28日公告修正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的修正條文,並明令自公告日起施行。由於過去欠繳關稅等稅捐的限制出境門檻較低,以個人為例,確定欠稅金額過去為50萬元,修正後已提高為100萬元,新辦法公布實施後,未達百萬元欠稅額的欠稅人,可否解除出境限制,財政部表示,將會在近期內研商統一處理原則。

不過官員強調,依據新規定過去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者,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日起算,已滿五年時,不管欠稅金額多寡,都需解除出境限制。在新辦法實施前,欠繳關稅者的禁足期並無時限限制。

欠稅人已確定的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可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亦比照辦理。

財政部強調,一旦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境後,企業的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發生變更時,應以變更後的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限制出國對象。

被限制出境者,可以下列方式要求解除出境限制,例如繳清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相當的擔保;欠稅人若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金額,或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的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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