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房屋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若另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該款項按當地銀行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00年度為1.080%),計算租賃收入。

例:A君將自有房屋租予B君住家使用(租期100年1月1日至100年9月30日),租金每月3萬元,100年度共收取租金收入27萬元(30,000元×9月),另收取押金10萬元,A君當年度租金收入則為270,807元〔270,000+(100,000×1.080%×273/365天)〕,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就270,807元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若無法舉證,可按財政部頒訂之43%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費用116,447元(270,807×43%),並以剩餘之154,360元(270,807-116,447)申報租賃所得;該筆所得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則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否則,除被追補所漏稅款外,將加處漏稅額2至3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謝佳宏 聯絡電話:2282233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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