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未前償還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李君於100年間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扣除李君生前未償債務1,500萬元,經查核發現,該筆債務係李君過世前3年以其土地設定抵押向A銀行貸款1,200萬,土地登記謄本雖設定A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但向A銀行查證結果,李君已於生前償還500萬,乃核定未償債務應為700萬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須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已發生、且確定、未償,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確實有該債務存在,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有借貸事實以及至繼承日時之借款餘額等相關資料,才可自遺產總額中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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