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所得稅法總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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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成本及必要費用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之自力耕作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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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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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98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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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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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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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扣除額調整、金融商品課稅、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扣除年限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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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隨著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漸高,跨國交易愈趨頻繁,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之型態日漸普及,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迭有爭議。為處理認定爭議,該部賦稅署爰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之規定,並參據委託國立政治大學研究之「國際間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研究」相關建議合於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原則部分,研擬「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草案,於邀集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及各地區國稅局等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後,於本(98)年 9月3日發布實施,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前述認定原則共16點,係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予以規範,其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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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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