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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98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現行徵收率10%﹞。
四、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9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於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9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5.68%,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免予調整。
一、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現行徵收率10%﹞。
四、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9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於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9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5.68%,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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