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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該外銷之銷售額仍應列報於營業收入總額。
該局查核經營外銷業務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調閱當年度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一般所謂401申報書),申報之銷售總額與所得稅列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相符,惟進一步查核該公司海關出口資料,發現出口總額較列報之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多6千餘萬元,該公司亦自承部分外銷收入未列報於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雖未短漏營業稅銷項稅額,所得稅部分已造成漏報外銷收入,應依短漏報之所得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雖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範圍,但仍須將所有應列報之收入申報於營業收入總額,俾免遭致補徵稅款並按違章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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