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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員工分紅配股所得,明(99)年起改按實價課稅,因此,凡股票交付日在今(98)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能享有按面額10元課稅的優惠,但若全年基本所得額逾600萬元者,分紅配股超過面額10元部分,要另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規定,所謂「交付股票日」是指,當股票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的帳簿劃撥交付日(即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者,則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的首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也提醒企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的規定,將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公司明年起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者,需注意辦理扣繳。
依據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因而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並歸屬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須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99年1月1日起,企業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者,應在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扣繳率為6%。
財政部提醒獲配分紅配股的企業員工,由於分紅配股所得為薪資所得,若員工尚未處分股票換取現金,即需自行按扣繳稅率繳納現金給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也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公司員工依該法條規定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00萬元者,即需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
但自明年1月1日起,由於員工分紅配股所得將改按實價課稅,因此不再適用最低稅負制規定。財政部強調,取得員工分紅配股收入者,全數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按累進稅率計稅即可。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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