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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股利所得應屬父母所得或子女所得,需視父母贈與時點在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前、後而有所不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亦即祇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即構成贈與,贈與人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清稅款,再持完稅(免稅)證明書至券商辦理股
票過戶。
故父母於分配股利基準日前,如將持有之公司股票贈與給其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的股利,自屬該子女之所得。反之,若父母於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者,則該發放之股利仍屬父母所有,父母如將股利併同股票一併贈與子女,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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