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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轄內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900餘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發現,其中有360餘萬元係屬油漆、清潔用具等消耗品、辦公桌椅、電腦、螢幕、風扇等雜購及產品銷售認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故該局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補徵稅額9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故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時,應加以注意,以免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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