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趙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將其名下公告現值230萬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為何仍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只有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才可以免徵贈與稅,趙小姐與妹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揭規定,仍要課徵贈與稅。
本案如以101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及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為1萬元,即(2,300,000-2,200,000)×10﹪=10,00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財產移轉時,需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享受免稅規定。【#07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6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