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適用疑義,她認為二聯式發票係就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故前開條文僅適用於二聯式發票,而不適用於稅額與銷售額分開列計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計算其銷項稅額,且該筆銷項稅額須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並於申報營業稅時報繳稅款,故應稅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乃是消費稅之實際負擔者,如買受人為個人,其取得二聯式發票之稅額與銷售額係合計開立,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三聯式發票之稅額與銷售額係分開列計;同為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稅的負擔,不因買受人為個人或營業人而有不同。
國稅局為遏阻營業人以牌告價或報價為不含營業稅為由,而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情事,爰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國稅局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發票。【#0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乃榕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5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