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發現一起不當租稅規劃,先生在生前兩年贈與金錢給妻子,結果這筆生前贈與被併回遺產課稅,而太太因以受贈財產償還借款,導致死亡當時沒有未償債務,不能主張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306)
- Oct 25 Sat 2008 03:33
錯誤遺產稅規劃 稅更多
- Oct 25 Sat 2008 03:30
未盡扶養義務 繼承權可能不保
為了避免不孝子女在父母過世才出面爭遺產的爭議,法務部將修改民法繼承編,明文規定一旦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被繼承人有權剝奪其繼承權。據了解,法務部的修正版本日前送到行政院與司法院,如無爭議,修正草案可望今年底、明年初送立法院審查。
- Oct 25 Sat 2008 03:21
土地共有人死亡 可代位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若不幸死亡,為方便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他共有人可持法院分割土地的確定判決,代位申報遺產稅。
- Oct 25 Sat 2008 03:14
拋棄繼承 不影響差額請求權
財政部表示,生存配偶選擇拋棄繼承權,在申報遺產稅時,將不得扣除配偶445萬元扣除額,但並不影響配偶主張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應課稅遺產的權利。
- Oct 24 Fri 2008 20:47
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屬免課遺產稅之財產,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當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Oct 24 Fri 2008 20:32
被繼承人死亡前領現贈親,無稅變有稅之案例
為規避稅負,不少被繼承人死亡前會將其銀行存款提領轉存至親人帳戶,卻不知死亡前2年移轉與親人之財產,如構成贈與者,非但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該贈與行為亦會被課徵贈與稅,刻意規避之結果,可能弄巧成拙。
南區國稅局舉最近發生案例說明,甲君膝下無子,96年底死亡前1個月陸續將定期存款解約並提領現金1,000萬元予其胞弟乙君,乙君主張係5年前借用甲君帳戶買賣股票,後因股市低迷,不捨認賠殺出持股,故與甲君約定以定期存款1,000萬元替代股權返還,惟因乙君未能提出借用帳戶買賣股票之出資證明,國稅局認定所稱股票交易帳戶仍為甲君所有,其生前將定期存款1,000萬元解約提領現金存入乙君帳戶,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之財產,應視為甲君之遺產,惟因甲君死亡時僅遺留財產100萬元,該筆1,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經減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遺產稅,但甲君贈送乙君1,000萬元減除111萬元免稅額後,反而須課贈與稅130萬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