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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若不幸死亡,為方便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他共有人可持法院分割土地的確定判決,代位申報遺產稅。
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土地共有人死亡,其他共有人可持法院分割該土地的確定判決,代位申報該死亡共有人及其已死亡的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的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與李君共有北市土地一筆,但李君於55年間死亡,李君唯一繼承人兒子A君也在65年死亡,李君應繼承土地持分由A君配偶B君及A君兒子C君再轉繼承,後來B君也於75年死亡,B君繼承的土地最後也由C君繼承。然而,繼承人C君並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土地共有人張君只好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繼承李君土地的C君應辦理繼承登記,但C君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共有人張君只要持該法院分割確定判決,不僅可代位申報被繼承人李君的遺產稅,還可代位申報繼承人A君及再轉繼承人B君的遺產稅,不需再次取得法院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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