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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長期派駐員工赴海外,外派人員的薪資支出、旅費及伙食費,不屬於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北區國稅局發現,仍有許多公司列報為費用,而被剔除補稅。

台北縣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伙食費及旅費,合計940萬元。甲公司主張,外派大陸員工是協助管理大陸子公司生產事宜,並掌控產品品質、監督生產流程及出貨狀況。但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為分別獨立的公司,既然不是母公司和分公司,財務應各自獨立、盈虧自負,加上這些外派人員93年度滯留境外均超過300天,又未提示具體工作紀錄,無法證明與甲公司業務有所關聯,因此剔除甲公司認列的薪資支出、伙食費及旅費940萬元。雖然甲公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派駐大陸人員除幫忙處理國內事務外,並負責掌控大陸子公司產品品質及出貨狀況,但甲公司並未能提出相關證明,佐證外派人員對甲公司國內業務的貢獻;另查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的交易,屬於買賣關係,如果甲公司派員工替大陸子公司處理生產流程控管,費用應由大陸子公司自行負擔,因此駁回甲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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