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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台幣匯率上下波動,公司如有向國外進、銷貨,在支付或收取貨款時,可能會產生兌換損失或盈餘,但公司要列報兌換損益時,必須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如果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發生的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的損益,不可列為當年度的收益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一家經營外銷塑膠製品的甲公司,在95年度銷售產品到美國,應收取銷貨款項為120萬餘美元,但截至95年底,甲公司尚未結匯收取該筆外幣貨款,卻因匯率變動,而自行提列申報兌換損失200萬餘元,南區國稅局最後認定該筆兌換損失尚未實現,剔除並補稅5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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