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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發現一起不當租稅規劃,先生在生前兩年贈與金錢給妻子,結果這筆生前贈與被併回遺產課稅,而太太因以受贈財產償還借款,導致死亡當時沒有未償債務,不能主張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生一起案例,甲君在90年死亡,但死亡前兩年內曾把銀行存款5,000萬元贈與給妻子乙君,乙君便將這筆錢全數償還自己向銀行的借款,之後也在91年去世。

南區國稅局核定甲君遺產稅時,發現甲君是在死亡前兩年進行贈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便將這5,000萬元銀行存款視為甲君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乙君遺產稅部分,因其受贈的銀行存款5,000萬元,已在死亡前用以清償其銀行借款,所以在乙君遺留下來的遺產中,已無受贈於甲君的5,000萬元,不能列入乙君的遺產中,且因乙君的銀行借款在她死亡前已清償完畢,所以也不能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雖然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解釋,受贈人於受贈財產後,即擁有使用權,如果等到受贈人死亡時,受贈的財產已不存在,就沒有課徵遺產稅問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提是該財產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屬其所有。因此,若乙君將受贈存款用於清償負債,死亡時銀行存款及債務均不存在,就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未償債務扣除額的規定。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分析,甲君夫妻遺產稅的案例,就是典型的不當租稅規劃。其實首先,甲君若知道自己身體狀況不佳,不應該輕易進行財產的重大移轉,否則一旦無法活過兩年,贈與給太太的財產反而要併回遺產課稅,太太還不能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遺產稅負不減反增。即使甲君已將存款贈送給太太,乙君若知道自己也不久於人世,可以把5,000萬元先拿去買豪宅或金店面,未來只要用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若土地的公告現值約2,000萬元,遺產金額將從5,000萬元現金大幅降低為2,000萬元,加上乙君在銀行仍有5,000萬元的未償債務,也可以申請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總計可減少8,000萬元的遺產價值,達到雙重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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