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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國稅局,父母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說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但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並未調高。

【舉例】某甲與其配偶乙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年底其子丙結婚,某甲夫妻除可分別利用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各贈與丙220萬元外,另可再利用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丙各100萬元,丙當年度計可受贈640萬元,某甲夫妻尚無需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贈與稅案件時,應注意各稅法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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