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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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該局於辦理98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查核時,發現某位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額高達6千餘萬元,依此查得之情形而予計算應補徵稅額高達1千餘萬元,因該案尚涉及短漏稅應論處罰鍰之情事,適逢9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屆至,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免因短漏申報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個人如有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應就其交易之損益申報於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有關其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準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亦即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購入時之取得成本以及證券交易稅與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所出售之股票屬出售者繼承或贈與取得者,則其成本原則上為繼承或受贈與時之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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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預售屋後又轉手出售,若出售價格高於買入成本,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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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再轉出售給第三人時,土地所有權人由他人名義變更登記為第三人,民眾出售的是返還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出售價款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99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君借用丁君名義登記土地,嗣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甲君出售的是對丁君返還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君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9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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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因為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收到公司寄來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下列三類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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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間廟宇開立的收據或是憑證,須載明什麼內容,才能拿來抵稅?個人的身分證字號或公司名稱和統一編號或住址一定要填寫嗎?是否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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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額時,其捐贈總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列報扣除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惟若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捐贈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個人得於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的限額內列報扣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限制;且若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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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本(100)年5月6日核釋,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以信託契約之形式贈與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明定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才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在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後,藉由公司盈餘分配,將訂定信託契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辦理贈與稅申報,由於該盈餘於訂定信託契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實質上等同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委託人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之後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則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相關課稅處理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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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張先生問:本人以登記在配偶名下之自用住宅房屋借款,99年與配偶離婚,離婚後仍繼續由其支付借款利息,今年在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登記在配偶名下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張先生99年度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仍可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0年度起因不可再與離婚配偶合併申報,若仍支付利息,也不能再列舉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時,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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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鎮王先生詢問:99年度兒子在校外租屋房屋租金支出及當年度購買房屋向銀行借款支付利息,可同時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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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近來加強查核預售屋、成屋買賣交易所得漏報,民眾申報99年度綜所稅時,別忘申報房產交易所得、損失,以免因逃漏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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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哪些所得要報稅?以及如果所得不多,可以免辦理申報的所得金額標準等問題,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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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自97年起實施「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後,受理發放補助金之雲林縣政府社會處依內政部兒童局函復規定,將相關托育委託契約書、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等資料,通報該局雲林縣分局依法歸課保母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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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99年度若有買賣預售屋所賺取之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於今(100)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入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賺取之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上開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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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甲君於95年2月間以4仟萬元向乙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對債務人丙之債權及抵押權,於同年11月向法院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9仟萬元而取得抵押物,經稽徵機關查得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核算其95年度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所得5仟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所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96年7月16日以前,而未依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輔導於限期內補稅,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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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或公司現增資保留員工認購的股票,股票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時價」,財政部增訂屬初次上市、櫃股票,在無漲跌幅期間(前五個交易日),一律以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均價取代收盤價,避免認股所得在無漲跌幅限制下,因股價波動大,導致稅負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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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即將來臨,特別提醒民眾,個人如於99年度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及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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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如有損失,應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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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指出,先前已針對轄區內29個建案建商發出輔導函並要求提供預售屋的買賣名單與交易紀錄,建商也已向國稅局提供相關買賣資訊,目前國稅局也已過濾相關資料,4月20日起將開始全面清查是否有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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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最近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其於98年間以6,000萬元買入某建案A1預售屋,因基於風水考量,遂以6,6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同年復以6,500萬元再購入同一建案A2預售屋,則其購買預售屋換約行為,實際只賺取100萬元而非600萬元,其應如何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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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臺中七期地區加強查核投資客買賣預售屋作業,已要求建商提供即將完工或已完工建案之客戶買賣預售屋資料,近期將開始查核,納稅義務人95至98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至99年度出售者則請併100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日前已有因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之納稅義務人,擔心被查獲或檢舉而遭補稅處罰,主動向稽徵機關洽詢補報補繳稅款事宜。該局現正依據建商所提供之客戶買賣預售屋資料,配合自行蒐集之相關課稅資料,逐一進行交叉比對及相互勾稽,追查有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之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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