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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鎮王先生詢問:99年度兒子在校外租屋房屋租金支出及當年度購買房屋向銀行借款支付利息,可同時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嗎?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能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王先生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能就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擇較有利者申報列舉扣除。


【2011/05/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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