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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持有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在臺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即可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如未滿183天者,則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若外僑原經核准在我國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因其他因素致該員工未能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重新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該分局指出,轄內某單位於99年1月聘僱一名外籍技師,此技師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99年度該單位以「居住者」方式扣繳申報技師薪資所得,而100年1 月1日起,因該年度居留期間未滿183天,原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辦理扣繳,惟因該技師向其任職單位保證會延後離境,乃與該單位私下簽訂保證書,保證100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會超過183天,請求該單位仍按「居住者」之扣繳率辦理其100年度之薪資扣繳,該分局特別提醒,此種情形下,建議扣繳單位先依居留證所載100年度在臺期間未滿183天,按「非居住者」身分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如將來該技師在100年度確實已在臺滿183天者,再依法辦理申報,並以原扣稅款抵繳,如有多扣繳情形,再辦理退稅,以免扣繳單位面臨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短扣稅款及未依限申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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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王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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