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印花稅法第5、7條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遺產證明書』,非「典賣」、「讓受」或「分割」不動產之契據,而「銀行存款」也不在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內,因此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遺產如經協議繼承,且係持憑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具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就不動產部分,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遺產分割契約書內不動產不論1人或數人繼承,均應納印花稅。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公同共有。」民法第827條第2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1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一筆土地協議由數人繼承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故遺產分割契約書不論協議一筆土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屬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均應貼花。如果執行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時,代筆遺囑內容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得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則無上開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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