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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現行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需具備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開規定,同一憑證如書立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一份者,每人所執之ㄧ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一人持有一式二份以上者,如一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如雙方或各方關係人,未就所執憑證中之一份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將所書立之憑證均載明為副本,或未載明正副本而主張其為副本,即為上開稅法所稱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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