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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中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與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因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範圍,故不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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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中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與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因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範圍,故不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