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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於 96年5月1日買入一張面額100,000元之債券(票面利率6%,發行期間 88年11月1日~ 98年11月1日,每年 11月1日付息),買進價格(未含利息)為107,124元,有效利率為3%,作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於 96年11月16日出售(假設當日交割, 96年11月1日折現值為105,740元),則96年度營所稅申報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解】一、甲公司於96年度申報之利息收入,因法令變更,必須區分為2段( 7月12日以前及 7月13日以後),計算如下:
(一) 96年7月12日以前之利息收入,依照修法前之規定,係以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亦即:
利息收入=票面金額×票面利率×持有期間
5月1日~ 7月12日(73天)之利息收入:
100,000元×6%×73/365=1,200元
(二) 96年7月13日以後之利息收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債券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原則上以成交時有效利率及面值為計算基礎,其中面值係指按有效利率逐期折算之現值。本例屬固定利率債券,故利息收入=面值×有效利率×持有期間
(1) 7月13日~10月31日(111天)之利息收入:
107,124元×3%×111/365=977元
(2) 11月1日~ 11月15日(15天)之利息收入:
105,740元×3%×15/366=130元
(註:97年為閏年)
(3)96年度應申報之利息收入:1,200+977+130=2,307元
二、申報書調節表填寫說明
申報書第9頁新增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三」,其實可以看成2個調節表,一個為 7月12日以前,一個為 7月13日以後。 7月13日以後之調節表僅紀錄當期之利息收入,較為簡單;至於 7月12日以前之調節表,仍秉持一般調節表之概念,由扣繳憑單之現金制調回帳載之權責制,故須減除期初應收金額(即 95年12月31日以前之金額),加回期末應收金額(即 96年7月12日以前之金額);由於扣繳憑單之金額,有一部分會於 7月13日以後之調節表中表達,故應將該部份予以減除;此外,營利事業於持有期間前之利息(即前手息),非屬該營利事業所有,亦應一併予以減除。詳細填寫範例請參考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96年度如有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所產生之利息收入,請務必注意修法前後的計算方式已經改變,不要申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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