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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填或誤填申報戶內配偶或受扶養人基本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稱謂或出生年次。
二、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欠缺受扶養人的父母親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及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戶或同居一家的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欠缺受扶養人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繳費單影本等。
四、採用列舉扣除者,需檢附申報扣除項目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的收據正本、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單據、房屋租金支出證明等文件。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因未履約導致賠繳或返還原已領取的薪資或獎金,應屬賠償性質,仍應在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繳所得稅,不得自行自個人綜合所得中減除,以免形成短漏報受罰。
財政部表示,員工未履約致賠繳或返還原領取的薪資或獎金,並非屬於所得減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自個人年度所得減除。
財政部舉例,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的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公司領取的旅費及薪資所得,即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個人所得減少。因此縱使已經返還原領取的獎金或薪資,仍應合併在年度所得辦理申報。
國稅局也發現部分案例,某公司為鼓勵員工,訂有一年一約的久任獎金制度,且適用工作滿一個月即發放,公司按非固定薪資6%扣繳稅款,員工依法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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