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坐月子中心與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兩者課稅之規定不同,納稅人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依財政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解釋令,其所提供產後護理服務,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經營產後護理之家之所得屬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應併負責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外,產後護理之家除前揭醫療勞務外,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而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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