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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紀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應取據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1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上述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申報期限內得採網路申報,但受益人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查填時,需改以人工方式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採用人工申報者應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得跨區辦理。該局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書中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前揭期限內主動向稽機關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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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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