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但總金額小於標準扣除額(單身申報者為46,000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為92,000元),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是類案件以標準扣除額核定。
二、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者,將從高認定。
三、列舉扣除額:
﹙一﹚捐贈: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對未辦理登記或未設立團體、廟宇之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給付者(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之團費、入會費等),不得列報。
﹙二﹚保險費: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為限,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才符合規定。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或申報扶養父母之保險費,但要保人並非在該申報戶內,均與規定不合。另保險費每人扣除數額以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者,應以實際金額列報。又自95年度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但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為限。
﹙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又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同時列報(僅得擇一申報)。
﹙四﹚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若該項災害損失發生後,未依規定期限報請國稅局勘查或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將不予認列。
﹙五﹚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報。若未經由該基金會而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則應列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計算,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六﹚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藥費為限;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應自實際發生之金額中減除。
﹙七﹚房屋租金支出:僅限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自住之房屋租金為限,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或已另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減除。
四、特別扣除額:
﹙一﹚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須為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列報損失金額亦不得超過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限扣繳憑單所載所得代號為5A或緩課股轉讓所得憑單所載所得代號為71M者,才可在27萬元限額內列報。
﹙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院校之教育學費,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
- Oct 25 Sat 2008 06:06
綜所稅申報扣除額或較常疏忽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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