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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年虧損,卻時常辦理增資及減資,將引起國稅局注意。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A公司連續兩年均辦理鉅額減增資,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進一步查核股東繳納增資股款的資金往來,發現A公司增減資背後,隱藏借用股東個人銀行帳戶逃漏鉅額外銷收入的不當手法,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A公司連續兩年都辦理增減資,中區國稅局查核其股東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時卻發現,A公司是常年虧損的傳統產業,股東卻繼續投入大筆資金維持營運,且連續兩年度均同時辦理鉅額減增資,以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有違常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負責人甲君繳納增資股款的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帳戶實際為A公司使用,甲君增資的股款來源其實是A公司外銷的貨款。A公司接受大陸台商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直接運到大陸銷售給台商;而向大陸台商客戶請款時,要求將貨款匯入甲君在台灣的銀行帳戶,因交易起運地、目的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A公司帳上均未記載該筆交易,也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致A公司產生鉅額營業虧損,並辦理「減資」沖銷;同時為美化財務報表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連續兩年都以辦理「現金增資」的方式,將隱匿於負責人銀行帳戶的外銷貨款挹注回A公司。

中區國稅局調查發現,A公司借用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外銷收入高達7,3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近1,0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接受國外訂單後,若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再直接送貨給國外客戶,因為交易的過程皆未經過中華民國境內,不用課營業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全球來源所得都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就會像A公司一樣,一經查獲將遭補稅並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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