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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至發票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於同辦法第9條已訂有明文,如發票上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可於發票上作更正,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仍發生錯誤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或所載不實」之規定,係指應書立抬頭而未書立,或應填寫買受人統一編號而未填寫等情形而言,稽徵機關依法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外,該等違章行為,經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可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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