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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90年3月9日台財稅第900451682號函及88年2月25日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釋:「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時,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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