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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之計算如下:
1.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2.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1)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應先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如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如該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另外,該局表示,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實際售價20﹪或核算收入75﹪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且所得額如係依前述實際售價20﹪或核算收入75﹪之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之規定。
至於股票性質係以出售時點作判斷,出售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其交易所得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取得時股票性質為何,則在所不問;另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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