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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為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期內重複課稅,有免再計入遺產課稅的規定;但前次繼承時,若沒有課到遺產稅,則不可主張適用免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南區國稅局解釋,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因此適用的前提,以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限,假使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當初並未達課徵標準,即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還是要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一件遺產稅案,被繼承人周君在95年7 月間死亡,遺產中有繼承其父親於93年7月間死亡所遺的三筆土地,經查周君父親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零,並無應納稅額,因此周君繼承這三筆土地的時間,雖然符合五年內連續繼承,但因前次繼承財產未達課徵標準,而無應納稅額,與繼承財產必須是「已納遺產稅者」規定不合,最後這三筆土地還是被併入周君的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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